(2015)汨执字第4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汨罗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申请罗献忠等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汨罗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霍静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汨执字第447号申请执行人汨罗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驻地址:汨罗市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杨兴发,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罗献忠,男,1965年出生,汉族,汨罗市人,住本市城郊乡。被执行人霍静平,女,1968年出生,汉族,汨罗市人,住址同上。关于申请执行人汨罗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罗献忠、霍静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汨民初字第56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罗献忠、霍静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罗献忠、霍静平在金融机构有存款或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36条、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罗献忠、霍静平在金融机构或有关单位的存款或者收入410194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陆军审判员 王凤鸣审判员 徐干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