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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旌民初字第36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尹邦军与周乐宁、张华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邦军,周乐宁,张华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民初字第3691号原告尹邦军。委托代理人任利春,四川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乐宁。被告张华云。本院在审理原告尹邦军与被告周乐宁、张华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尹邦军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邦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邦军撤回起诉。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尹邦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静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