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旌民初字第36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尹邦军与周乐宁、张华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邦军,周乐宁,张华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民初字第3691号原告尹邦军。委托代理人任利春,四川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乐宁。被告张华云。本院在审理原告尹邦军与被告周乐宁、张华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尹邦军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邦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邦军撤回起诉。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尹邦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静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