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民港初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6-09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诉被告运城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合同销售纠纷一案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运城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港初字第280号原告:黄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被告:运城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运城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合同销售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以与被告已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承担。审判员刘艳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