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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恢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张贺雷与曾少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贺雷,曾少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恢字第104号申请人张贺雷,农民。被执行人曾少南,农民。张贺雷与曾少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安民初字第113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曾少南赔偿申请人张贺雷款122129.04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702元。因被执行人曾少南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9日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多次协调,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中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安民初字第1138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英辉审判员  韩铁强审判员  张志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