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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与福建省安溪绿又香茶业有限公司、安溪县茶都典盛茶庄、安溪县茶都晓峰茶行、王柳冬、王培安、王清平、高桃梅、邱晓峰、王柳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王清平,邱晓峰,王柳清,王柳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执保字第33号申请人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住所地:安溪县城厢镇,组织机构代码:55095002-7。负责人林剑辉,任行长被申请人王清平,男,汉族,1985年8月9日出生,住安溪县。被申请人邱晓峰,男,汉族,1983年8月5日出生,住武平县。被申请人王柳清,女,汉族,1987年1月14日出生,住安溪县。被申请人王柳冬,女,汉族,1983年1月14日出生,住安溪县。本院在审理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与福建省安溪绿又香茶业有限公司、安溪县茶都典盛茶庄、安溪县茶都晓峰茶行、王柳冬、王培安、王清平、高桃梅、邱晓峰、王柳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等三案中。申请人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清平所有的址在安溪县X号X室,合同编号:X;被申请人王清平所有的址在安溪县X房,合同号X,备案号X;被申请人王清平所有的址在安溪县X店【房产证号:安房权证城厢镇字第000343**号,土地证号:安国用X】;邱晓峰、王柳清所有的址在安溪县X房(合同号X,备案号X);邱晓峰所有的址在参内乡X店(合同编号X);王柳冬所有的址在参内乡参洋片X店(合同编号X)等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原告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为了确保将来生效的裁判文书得以顺利执行,有必要对申请人请求的上述房产进行财产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王清平所购买的登记其名下的址在安溪县X号X室(合同编号:X);二、查封王清平所购买的登记其名下的址在安溪县X房(合同号X,备案号X);三、查封王清平所有的址在安溪县X号店【证号为安房权证X号、土地证号为安国用X】;四、查封邱晓峰、王柳清所购买的登记其名下的址在安溪县X房(合同号X,备案号X);五、查封邱晓峰所购买的登记其名下的址在参内乡X号店(合同号X);六、查封王柳冬所购买的登记其名下的址在参内乡X号店(合同编号X)。查封期间,上述房产内的财产由其房产所有权人自行负责保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婉红审 判 员  陈桂树人民陪审员  傅锦坪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玉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