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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民申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邹海金、范龙江、张洪秀确认合同有效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邹海金,范龙江,张洪秀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民申字第10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邹海金,住黑龙江省富裕县。委托代理人:于迎春,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南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范龙江,住黑龙江省富裕县。委托代理人:肖振双,黑龙江省富裕县友谊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审被告:张洪秀(邹海金前妻),住黑龙江省富裕县。再审申请人邹海金因与被申请人范龙江、一审被告张洪秀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齐民一终字第4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邹海金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路兴东审 判 员  陆宝芳代理审判员  张淑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怡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