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48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曾广利诉李忠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广利,李忠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4874号申请执行人曾广利,男,197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被执行人李忠保,男,197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曾广利诉李忠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金民二初字第81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忠保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曾广利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忠保收入49872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千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关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