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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48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曾广利诉李忠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广利,李忠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4874号申请执行人曾广利,男,197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被执行人李忠保,男,197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曾广利诉李忠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金民二初字第81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忠保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曾广利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忠保收入49872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千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关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