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16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重庆磊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磊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16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凤凰东路68号。法定代表人:张敏翔,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磊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财富大道3号29-6。法定代表人:黄大林。上诉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5)渝北法民管异初字第003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其住所地在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请求将本案移送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一款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被告签订“制安工程合同”的第九条规定:“本合同未尽事宜,协商不成解决,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违背了专属管辖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该合同载明的不动产在重庆市北部新区经开园蔡家沟水库北区西北侧,属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故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劲松代理审判员 刘 虹代理审判员 周盛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潘晶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