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倴民初字第12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张存军与艾国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倴民初字第1291号原告:张存军,农民。委托代理人:张世明,农民。委托代理人:贾小建,滦南县倴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艾国辉(艾国校),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存军与被告艾国辉(艾国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存军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艾国辉(艾国校)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存军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存军撤回对被告艾国辉(艾国校)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00元,由原告张存军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宋宝平代理审判员 李彦君代理审判员 姚振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