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民初字第53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唐振霖与北京时代千万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望京西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振霖,北京时代千万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望京西分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5351号原告唐振霖,男,满族,1987年4月15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被告北京时代千万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望京西分店,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负责人白燕平,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振霖诉被告北京时代千万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望京西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振霖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时代千万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望京西分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振霖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时代千万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望京西分店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振霖撤回起诉。审判员 秦 溱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玲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