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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法民初字第033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李某与熊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熊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法民初字第03361号原告李某,男,197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丰都县。委托代理人彭秀明,丰都县名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熊某,女,1976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丰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熊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谭 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渡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