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法民初字第033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李某与熊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熊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法民初字第03361号原告李某,男,197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丰都县。委托代理人彭秀明,丰都县名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熊某,女,1976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丰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熊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谭 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渡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