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执字第002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安徽省霍山县旭稳水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某,安徽省霍山县旭稳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霍执字第00277号申请执行人:郭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被执行人:安徽省霍山县旭稳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法定代表人:周行凡,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某某与被执行人安徽省霍山县旭稳水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安徽省霍山县旭稳水泥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就未执行到位的标的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柯东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礼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