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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民初字第11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杨维利与瞿水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维利,瞿水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正民初字第1197号原告杨维利,男,汉族,1960年8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舞钢市。被告瞿水平,男,汉族,1972年3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原告杨维利诉被告瞿水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维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瞿水平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维利诉称:2014年11月11日被告瞿水平以做生意没有钱为由借原告杨维利现金10000元。后经原告催要,被告瞿水平推拖不还。为此,原告杨维利诉来本院要求被告瞿水平偿还借款10000元及因向被告要欠款产生的车费800元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瞿水平在法定答辩期间未发表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杨维利与被告瞿水平双方在外打工认识。2013年9月,被告瞿水平以与他人做生意急需用款为由向原告杨维利借款,后又陆续向原告借款合计借原告杨维利现金10000元。2014年11月11日被告瞿水平给原告杨维利出具欠条一份,借条载明:“欠条瞿水平在2014年11月11日欠杨维利现金10000元整(壹万圆整)2015年6月一定还清2014、11、11欠款人瞿水平”。该款到期后经原告杨维利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瞿水平拖欠至今未归还给原告。上述事实,有原告杨维利身份证明、被告瞿水平书写的欠条一份、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签订的,且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原、被告均应按照合同全面履行。原告杨维利当庭向本院提供被告瞿水平书写的欠条一份证明被告瞿水平未按合同的约定偿还原告借款,被告瞿水平系违约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原告杨维利要求被告瞿水平偿还借款1000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杨维利要求被告瞿水平承担因催要该欠款而产生车费800元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瞿水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杨维利借款壹萬圆(10000元);二、驳回原告杨维利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用70元,由被告瞿水平承担逾期履行本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安宏审 判 员  隗 征人民陪审员  项继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