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芗民初字第90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赵顺义与陈江福、吴志敏、吴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芗民初字第9015号原告赵顺义,男,1983年1月7日出生.被告陈江福,男,1951年3月22日出生。被告吴志敏,男,1977年11月9日出生。被告吴某某,男,2001年12月21日出生。法定代理人吴志敏(系吴某某父亲),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顺义与被告陈江福、吴志敏、吴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顺义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庭外达成和解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顺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赵顺义负担。审判员 谢文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曾 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