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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集法执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杨立松申请执行王汉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立松,王汉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法执字第392号申请执行人杨立松,男,40岁。被执行人王汉臣,男,44岁。杨立松与王汉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集贤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2015)集商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立松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立松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集贤县人民法院(2015)集商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卢秉臣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嘉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