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法民初字第294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袁训龙与吴绍峰、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训龙,吴绍峰,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民初字第2940-1号原告袁训龙。被告吴绍峰。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经济开发区玄武街与新元路交叉口西北角、高速盛庭仁和大厦西侧附楼。负责人郭少波,经理。上列原、被告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吴绍峰驾驶的鲁G×××××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吴绍峰驾驶的鲁G×××××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玉临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玉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