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城开商初字第004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江苏民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马永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民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永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开商初字第00489号原告江苏民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高宝湖路1号。法定代表人花为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礼武、吴岩,该公司员工。被告马永宁。原告江苏民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马永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民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民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马永宁负担。审判员 柏小凤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晓秋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