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南法刑初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方伟丰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南法刑初字第49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某某,住湖南省衡山县。因本案于2015年7月28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逮捕,同年9月1日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5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辩护人汪少兵,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所律师。公诉机关以穗南检公刑诉(2015)4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28日9时许,被告人方某某驾驶号牌为粤A×××××的小轿车以114公里/小时的车速由南往北行驶至广州市南沙区南沙港快速路北行46公里400米路段时,遇被害人周某乙驾驶的号牌为粤A×××××的轻型仓栅式货车因故障在中心水泥护栏以东第三车道内停车,并下车蹲在主线东侧与入口匝道西侧之间的水泥护栏结合处等候救援。由于被告人方某某超速行驶且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车,致使粤A×××××小轿车车头右侧碰撞粤A×××××轻型仓栅式货车车尾左侧,使得粤A×××××轻型仓栅式货车失控向右前方活动并碰撞被害人周某乙及水泥护栏后往左侧翻,造成被害人周某乙当场死亡和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方某某及时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方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被害人周某乙因颅脑及胸部脏器损伤死亡。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方某某赔偿被害人周某乙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70万元,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方某某具有自首、达成刑事和解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可适用缓刑。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方某某有自首、达成刑事和解的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方某某有自首情节、能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悔罪态度好且具备监管条件,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伍敏青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薛 莹附:本裁判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