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调民一初字第005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吴某某诉吴某某赠与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调民一初字第00563号原告吴某某,男,汉族。原告吴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吴某某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在本案开庭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吴某某150元,原告吴某某自行承担150元。审判员  李燕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盛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