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呼兰民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荆某某与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某某,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呼兰民初字第168号原告荆某某,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告颜某某,原住哈尔滨市呼兰区,现下落不明。原告荆某某与被告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荆某某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5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荆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颜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荆某某诉称:原、被告双方自由恋爱于2010年8月10日登记结婚,婚初感情尚好,2011年下半年开始,双方因为收入问题总闹别扭、经常争吵、冷战,被告总回娘家,一回去就至少半个月��2012年7月被告离家出走,出走之前被告回娘家待了20多天,然后回来待了4、5天就突然离家出走了,原告就联系被告父母,父母说回娘家住几天。2012年10月1日左右原告联系被告,要求被告回家继续生活或者办离婚手续,找过十几次,被告没回来。被告说同意离,但是就是不回来办手续。有时候原告给被告电话,被告也不告诉原告她的具体地址,自2014年开始至今就联系不上她了。被告离家出走两年多了,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原、被告没有子女,没有共同财产,没有共同外债,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在本院开庭审理过程中,荆某某为证明其诉讼主张的事实成立,举示了证据。荆某某举示证据情况如下:证据一、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被告身份。证据二、结婚证两本,拟证明原、被告夫妻关系��证据三、哈尔滨市呼兰区呼兰街道办事处东门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一张,拟证明被告颜某某于2012年7月外出至今查无下落。颜某某未举示证据,亦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确认:荆某某向法庭举示的证据,客观真实、合法,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采信。经本院审理查明:原、被告自由恋爱于2010年8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双方婚初感情尚好,后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经常争吵、冷战。2012年7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告以被告出走2年多,夫妻感情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为由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因家庭琐事经常争吵,被告自2012年7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原、被告分居已3年有余,夫妻感情已破裂,应准予原、被告离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荆某某与被告颜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罗迎丽审判员 王丽新审判员 许树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