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民初字第009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霍如传与侍王磊、陈彩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如传,侍王磊,陈彩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东民初字第00982号原告霍如传。委托代理人何文龙、孙长丽,江苏瑞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侍王磊。被告陈彩虹。原告霍如传与被告侍王磊、陈彩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霍如传的委托代理人何文龙、孙长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侍王磊、陈彩虹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公告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霍如传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从2014年3月至6月期间,被告侍王磊为了生意周转先后四次向原告霍如传借款并出具借条四张,借款共计12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为2分。然而在原告的多次催促下,被告至今未偿还分文本息,故特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12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侍王磊、陈彩虹未答辩。原告举证有,1、借条四张,证明被告分别于2014年3月16日、3月30日、4月11日、6月25日四次向原告借款,总额为人民币120000元。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6日、3月30日、4月11日、6月25日,被告侍王磊分别向原告霍如传出具借条四份,内容为“借条今借到霍如传××现金人民币(50000.00)伍万元整。借款人:侍王磊2014年3月16日该份借条书写在侍王磊身份证复印件上”“借条今借到霍如传××现金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用本人一辆名爵苏G×××××做抵押用期一个月如到期未还本金车归霍如传所有,他有权变卖或转押,本人无异议借款人:侍王磊2014年3月30日××”“借条今借到霍如传(××)现金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借款人:侍王磊××2014年4月11日”“借条今借到霍如传现金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借款人:侍王磊××2014年6月25日”。另查明,被告侍王磊与被告陈彩虹在本案借贷关系发生时系夫妻关系以上事实有借条、婚姻登记证明、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返还借款。本案中,被告侍王磊向原告霍如传四次借款共计人民币120000元并签有借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在原告提交的借条中,2014年3月30日原被告对涉借款约定使用期间,到期后,被告应依约还款,其未如期还款系违约,应承担继续还款的责任。其他三份借款原被告未约定还款时间,根据法律规定,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综上,原告霍如传因本案所涉借款向本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根据原告举证的借条内容所示原被告双方并未有利息的约定,原告诉称口头约定月息2分,被告侍王磊未到庭无法核实,故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原被告所涉借款不支付利息,但根据法律规定,对于2014年3月30日的借款,原被告约定借期为一个月,故可以支持原告至被告逾期之日起年息6%的利息,其余三笔借款可以支持原告从其向本院起诉之日起年利率6%的利息。被告侍王磊与被告陈彩虹在本案借贷关系发生时系夫妻关系,被告陈彩虹未提供相反证据,根据法律规定,可以认定系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二被告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被告侍王磊、陈彩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及判决于己不利的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侍王磊、陈彩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霍如传偿还借款人民币120000元及利息,其中2014年3月30日借款人民币40000元的利息自2014年5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本院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剩余借款人民币80000元的利息从2015年5月5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本院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00元,保全费1120元,公告费人民币620元,共计人民币4440元由被告侍王磊、陈彩虹承担(原告已预付,待被告偿还以上借款时一并付给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0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省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温爱英代理审判员 吴 鹏人民陪审员 马长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玥附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之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的相关的权利、义务。上诉人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依法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适用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