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容执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梁枢明与广西容县天堂湖温泉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容执字第356号申请执行人梁枢明,住广西容县。被执行人广西容县天堂湖温泉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容县。法定代表人潘少基,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梁枢明与被执行人广西容县天堂湖温泉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容民初字第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人民币180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受理费10500元、执行费204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在金融、车辆、房产、国土等部门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容民初字第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永光审 判 员 潘 矗代理审判员 林广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谭 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