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茶法执字第6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谭松青与周钰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茶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松青,周钰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茶法执字第699号申请执行人谭松青,男。被执行人周钰涛,男。申请执行人谭松青与被执行人周钰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本辖区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申请执行人谭松青的申请,已委托被执行人财产、住所所在地的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代为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款、《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茶法执字第699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胜文审判员 王志剑审判员 谭玉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文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一)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七)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免除罚金的;(八)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九)行政执行标的灭失的;(十)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提级执行的;(十一)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指定由其他法院执行的;(十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办理了委托执行手续,且收到受托法院立案通知书的;(十三)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前款除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终结执行的,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当事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