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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审二民申字第006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方志与睢宁县睢城镇五里堂社区居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方志,睢宁县睢城镇五里堂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审二民申字第0060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方志,农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睢宁县睢城镇五里堂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睢宁县睢城镇五里堂社区。法定代表人衡健,该社区主任。再审申请人方志因与被申请人睢宁县睢城镇五里堂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五里堂社区居委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徐民终字第7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方志申请再审称:1、苏国土资地函(2007)0539号通知征收的土地范围不包括其承租的0.217亩土地,一、二审法院认定0.217亩土地被征收系认定事实错误。2、一、二审法院将(2013)徐民终字第391号民事裁定书认定的事实作为定案依据属于程序违法。经审查查明,1998年6月1日,再审申请人方志与被申请人睢宁县睢城镇五里堂村民委员会(后更名为五里堂社区居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协议,村委会将原村民方延坤承包的三亩责任田(共计7块)承包给方志使用,承包期自1998年7月1日至下次土地调整止。同时约定如一方违约,赔偿对方违约金10万元。2007年12月12日,江苏省国土资源厅苏国土资地函(2007)0539号通知同意将包含睢宁县睢城镇五里堂社区居委会农用地的3.5819公顷集体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2007年9月12日,睢宁县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与五里堂社区居委会签订《征地协议书》,将包含涉案0.217亩的土地用于经济适用房建设。2013年11月1日,方志以五里堂居委会提前收回0.217亩土地系违约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五里堂居委会承担违约金10万元。睢宁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日作出(2013)睢民初字第02929号民事判决,驳回方志的诉讼请求。方志不服,提出上诉。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9日作出(2014)徐民终字第750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方志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方志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理由是:一、五里堂社区居委会不应承担违约责任。经查,涉案0.217亩土地被征收并用于经济适用房建设的事实已经生效的(2011)徐民终字第1101号民事判决确认。因涉案土地被征收用于经济适用房建设,五里堂社区居委会并无过错。故一、二审法院认定五里堂社区居委会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无不当。二、(2013)徐民终字第391号民事裁定书系生效裁判文书,除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生效裁判文书外,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一、二审法院将该裁定书认定的事实作为定案依据并无不当。因此,方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方志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苏学增代理审判员  孙春生代理审判员  赵友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