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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初字第25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简惠星与林艺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2547号原告简惠星,男,197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委托代理人廖杏圆,女,1977年3月2日出生,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林艺川,男,199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龙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简惠星与被告林艺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简惠星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简惠星以与被告林艺川自行协商解决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简惠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简惠星负担。审判员  林坤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尤美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