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秀法民初字第030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叶小红与秀山福松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法民初字第03065号原告叶小红,女,197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渝北区人。被告秀山福松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平凯镇武营村。法定代表人陈天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小红诉被告秀山福松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小红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小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400元,减半收取20200元,由原告叶小红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慧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