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茂南法民一初字第4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谭建容与关景文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关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茂南法民一初字第494号原告:谭某,无业。委托代理人:梁小云,广东大贤东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关某甲。原告谭某诉被告关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理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某其委托代理人梁小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关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谭某诉称:1998年,原告在小东江河堤认识被告后谈恋爱。1999年初,原告因意外怀孕,不顾家人的强烈反对,收拾衣物与被告同居生活。原告于××××年××月××日生育大儿子关某乙(户口本的出生日期登记为2001年11月3日);于××××年××月××日生育二儿子关某丙,至今未入户口;于××××年××月××日生育女儿关某丁(户口本出生时间入为2004年8月28日)。原被告于××××年××月××日在茂南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双方没有共同的夫妻财产,也没有共同的债权、债务。原告在读书期间认识被告,年纪幼小,未真正了解被告的为人、性格,1999年初意外怀孕后,因原告尚未完成学业(原告是1999年6月份中专毕业),原告家人强烈反对,但原告不顾一切地与被告开始同居生活。同居生活后,被告懒惰、自私、自闭、暴躁的性格便逐日显露。由于被告是家中独子,自幼就已经养成衣来伸手饭来张口的性格,即便是与原告同居儿子快出生了,被告依然是不外出工作,每天的生活费靠被告的父母供养。而原告一开始与被告同居生活后,被告即限制原告不准与同学、朋友联系。原告当时天真地以为是被告爱原告的表现,却不想原告就此踏入了比蹲监狱还惨的“牢狱生活”!由于原告的家人反对原、被告结婚,被告便不准原告与家人联系,即便原告家人来探望原告,被告也是恶言相向,到最后都会骂走原告家人。原告生育时,原告同学来探望,连门口都不准进。原告稍微反驳,被告便拳打脚踢,原告身上经常伤痕累累。在被告的眼中,妻子就是自己的私有财产,不但妻子的人身自由可以随意控制,更可以随意打骂,旁人不得干涉。被告不但对原告实行人身控制,连子女的人身自由要严加控制。在孩子还小时,被告是规定时间原告接送孩子,稍微迟了几分钟回来,被告就要严加逼问,一旦被告认为原告与其他人有接触,即便是简单的交谈,被告都认为是原告出去勾搭其他男人,对被告实施家庭暴力。孩子稍大可以自行上学后,被告也是规定孩子上学放学时间,不准三个孩子参加任何集体活动,不准与同学接触。现在已经导致三个孩子均是内向性格,女儿甚至不敢告诉其同学,她家在哪里。原告的二儿子关某丙是2001年出生,由于已经将1999年出生的大儿子出生日期入为2001年,被告在二儿子的出生日期进行涂改,派出所拒绝入户。原告多次提出要去找人帮忙入户,被告竟然不允许:你是想出去勾搭男人吧?!造成二儿子至今未入户!2004年,被告的母亲去世,对被告造成较大打击。被告变得更为暴躁,更为多疑了。原告出外买菜时间稍长,被告也是不停追问,原告回答不合被告心意就会遭到被告毒打。2010年,被告又再次因家庭琐事毒打原告,差点将原告掐死。毒打后,被告将原告赶出家门,并扬言,原告回来一次就打一次!无奈之下,原告只好外出打散工,攒下一点钱就寄回给子女做生活费。有时实在太过想念子女,原告偷偷回去探望,子女竟然说:妈妈,你不要偷偷来看我们,爸爸知道会打死你,也是打死我们的。现在被告也不出去工作,家里五口人,就依靠被告父亲(80岁)的微薄退休金及原告寄回的钱维持基本生活。居委会看到家庭生活十分困难,居委会的人热心来帮入低保,被告就将居委会的人骂走。结婚10多年来,被告只是出去工作一年多,其余时间都是靠被告父母供养,原告一提出要去工作,就遭到被告毒打。原告被毒打的次数不计其数。原告现在都不敢独自一人走在街上,怕突然遇到被告,又被被告毒打。原告的家人本就不同意原告嫁给被告,原告在被告处受到的委屈不敢跟家人诉说,只能自己默默承受,好几次,原告实在忍受不住,都想了结自己的生命,但想想自己尚且年幼的三个子女,原告连轻生的念头都不敢有。面对被告的一次又一次毒打,念及年幼的子女,原告选择了一次又一次的原谅,但是被告从未珍惜,依然是在稍不顺心时就对原告举起拳头。今年初,原告的二儿子已经有自闭症的倾向,带他去看医生,连医生的问话也不敢回答。医生经检查后诊断,这孩子是自幼生活在封闭空间,如果不积极带其接触人群,不久后可能会患上自闭症,不再开口讲话。原告意识到,不能再任被告如此对待孩子,原告要用法律武器帮助自己及自己的子女脱离被告的控制,过正常人的生活。三个子女再在被告的控制下生活下去,不要说以后能取得多大的成就,连在社会生存下去都是未知数。原告的一生已经被被告毁掉,原告不能任由被告毁掉三个子女的一生。无论多辛苦,原告都要抚养三个子女成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三个子女都由原告抚养,原告自愿承担抚养费。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已经分居近五年,原告无法忍受连生命都随时受到威胁的生活,夫妻感情确实已经彻底破裂,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女关某乙、关某丙、关某丁由原告抚养,原告自愿承担抚养费;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关某甲不作答辩。经审理查明:1998年7月份,原、被告在茂名市小东江河堤上玩耍时互相认识,后经常来往并确定恋爱关系,同年年底同居生活,××××年××月××日在茂名市茂南区官渡街道办事处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前感情尚好。婚后被告经常限制原告自由,不同意原告与其家人和朋友接融,对原告不信任,有时无端对原告产生怀疑,双方因此发生争执有时甚至打架,导致夫妻关系紧张。2015年7月24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在庭审时,原告称与被告于××××年××月××日生育大儿子关某乙(户籍显示出生日期为2001年11月3日),于××××年××月××日生育次子关某丙,至今未入户,于××××年××月××日生育关某丁(户籍显示出生日期为2004年8月28日)。以上事实,有茂名市茂南区档案馆提供的原、被告《结婚登记申请书》以及开庭笔录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是自主婚姻,婚前感情较好。婚后,因被告阻止原告与其家人和朋友来往,对原告不信任,双方当事人才发生争执甚至打架,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因此,原告提出与被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没有理由与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在日常生活中难免产生矛盾,双方应多沟通交流,不应动辄离婚。原、被告今后更应该珍惜夫妻感情,互相关心,互相尊重,互相信任,维护家庭和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谭某与被告关某甲离婚。二、驳回原告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谭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 理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吕均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