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户民初字第027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王建彪与宋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彪,宋军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户民初字第02761号原告王建彪,男,1971年1月2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宋军,男,1975年8月15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彪与被告宋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彪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王建彪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建彪负担。审判员 谢水浪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商艳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