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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芝商初字第10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南大街支行与烟台市牟平区留德润滑油销售有限公司、烟台市富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南大街支行,烟台市牟平区留德润滑油销售有限公司,烟台市富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郭钢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芝商初字第1028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南大街支行。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胜利路***号。负责人:张晓,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吕文强、曹蕾,山东西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烟台市牟平区留德润滑油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工商大街西首(武宁镇常留庄村)。法定代表人:郭钢福,该公司经理。被告:烟台市富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幸福南路9-2号。法定代表人:徐恒杰,该公司经理。被告:郭钢福。本院受理的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南大街支行诉被告烟台市牟平区留德润滑油销售有限公司、被告烟台市富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被告郭钢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南大街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南大街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4144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南大街支行自行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董海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鹏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