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民初字第30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闫光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光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3039号原告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4340075-0。法定代表人李颖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淼鑫,北京市拓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彦,北京市拓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光宇,男,197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海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闫光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9元,保全费3058元,由原告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审判长 寇友靖审判员 赵亚光审判员 王双领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田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