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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民初字第085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欧高明与重庆汇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高明,重庆汇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8557号原告:欧高明,男,汉族,1965年5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刘东禄,重庆市江津区几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重庆汇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松石支路472号天一新城A组团4幢2-2,组织机构代码68390800-9。法定代表人:戚燕平,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欧高明与被告重庆汇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被告重庆汇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重庆市江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后,已先于本案原告欧高明向本院提起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终结诉讼,并入(2015)津法民初字第08321号案进行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欧高明负担。审判员  刘泓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晓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