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乌达执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彭彪与石光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达执字第388号申请执行人彭彪,男,197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乌海市乌达区。被执行人石光慈,男,195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系个体户。现住乌海市乌达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彪申请执行石光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5)乌达民一初字第046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标的总额170000元,未执行标的170000元。在执行过程经查被执行人石光慈无可提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彭彪也无法提供被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乌达民一初字第046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债权。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学俭审 判 员  郭子鹏代理审判员  田利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