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沈和民一特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勇、李尚辉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勇,李尚辉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一特字第00022号原告李勇,男,汉族,无职业。被告李尚辉。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勇诉被告李尚辉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勇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 俭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湘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