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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执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宁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某甲、王某乙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某某,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字第408号申请人宁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某甲,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某乙,女,汉族。申请人宁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某甲、王某乙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唐民一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王某甲、王某乙未按生效判决履行法律义务,宁某某申请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某甲在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城郊信用社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王某甲在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郊信用社的存款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祥超执行员  张海军执行员  刘 松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秦 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