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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826执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刘军与郝宝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军,郝宝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26执92号申请执行人刘军,男,195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桦川县。被执行人郝宝山,男,195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桦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军与被执行人郝宝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郝宝山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826执9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从新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井东代理审判员  车 畅代理审判员  王晓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天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