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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二终字第48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韩合江与李永政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二终字第489-1号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对上诉人韩合江与被上诉人李永政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平民二终字第489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一、原审查明部分所写“2014年4月16日韩合江向本院起诉”,应补正为“2015年2月4日韩合江向本院起诉”;二、韩合江上诉称部分所写“于是李水政主动找韩合江”,应补正为“于是李永政主动找韩合江”。审判长  王瑞英审判员  万军涛审判员  谢小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闪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