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二终字第48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韩合江与李永政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二终字第489-1号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对上诉人韩合江与被上诉人李永政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平民二终字第489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一、原审查明部分所写“2014年4月16日韩合江向本院起诉”,应补正为“2015年2月4日韩合江向本院起诉”;二、韩合江上诉称部分所写“于是李水政主动找韩合江”,应补正为“于是李永政主动找韩合江”。审判长 王瑞英审判员 万军涛审判员 谢小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闪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