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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10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彭用才与李汶涛、平乡县清源车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用才,李汶涛,平乡县清源车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1070号原告彭用才。委托代理人段邦录,平乡县丰州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汶涛。被告平乡县清源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乡县。法定代表人李汶涛,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彭用才诉被告李汶涛、平乡县清源车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建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用才及其委托代理人段邦录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汶涛、平乡县清源车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4月11日,被告欠原告模具款11400元,约定年底付清。经催要未果,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清偿货款11400元。被告李汶涛和被告平乡县清源车业有限公司均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1日,被告平乡县清源车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汶涛向原告彭用才出具一份欠条,内容为:“今欠彭用才模具款共计壹万壹仟肆百元整(11400),到2013年底前全部给清,欠款人:清源车业有限公司李汶涛,并加盖了清源车业有限公司公章”。该款被告至今未付。另查明,平乡县清源车业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22日成立,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为李汶涛。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被告李汶涛提交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欠条,证明被告平乡县清源车业有限公司欠原告彭用才模具款11400元,且至今未清偿的事实,故原告请求被告平乡县清源车业有限公司偿还其模具款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因被告平乡县清源车业有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故原告请求被告李汶涛承担公司的债务没有法律依据,该请求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平乡县清源车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彭用才模具款人民币11400元。二、驳回原告彭用才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85元,适用简易程序收取45元,由被告平乡县清源车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建锋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红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