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民执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段士群与周作勇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士群,周作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民执字第374号申请执行人段士群,男,1973年10月1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周作勇,男,1973年7月21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段士群与被执行人周作勇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周作勇已经履行了段士群申请执行的(2014)山刑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段士群本次申请执行周作勇退赔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2014)山刑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中所涉财产部分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 轶审判员 杜晓华审判员 石仲海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范 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