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徽民一初字第008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汪志强与曹锦萍、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徽民一初字第00865号原告:汪志强,男,198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被告:曹锦萍,女,195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天都大道市。负责人:程志平,任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志强诉被告曹锦萍、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汪志强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要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中心支公司先行支付原告医疗费用人民币15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汪志强因该次交通事故受伤治疗,已花去医疗费111926元,且医嘱还须再次住院手术治疗,预计手术费用60000元。鉴于本案中,被告曹锦萍负事故主要责任,且其驾驶的皖J×××××车辆已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保险金额为500000元,已投保不计免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中心支公司于本裁定送达后七日内先行支付原告汪志强医疗费用人民币150000元(该款汇入以下账户:户名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黄山市徽州支行,账号34×××82)。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胡 亚 伟代理审判员 王 茜人民陪审员 宋 玉 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聂岚岚(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