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民初字第064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焦力源与西安市未央区建章路街道西柏梁村村民委员会等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未民初字第06411号原告焦力源,男,200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焦小东,男。被告西安市未央区建章路街道西柏梁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袁利军。被告西安市未央区建章路街道西柏梁村第二村民小组。负责人袁福红。原告焦力源与被告西安市未央区建章路街道西柏梁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西柏梁村委会)、西安市未央区建章路街道西柏梁村第二村民小组(以下简称西柏梁村二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焦力源的法定代理人焦小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西柏梁村委会、西柏梁村二组经本院合法传唤,仍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焦力源诉称,其系被告村组合法村民,2014年1月20日春节、2014年7月15日“过会”、2015年2月14日春节、2015年8月4日“过会”被告分别给每人分配了过节费100元,均未给其分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其四次过节费共计4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经审理查明,原告焦力源的父、母均系被告西柏梁村二组村民,原告于2004年3月27日出生后落户于被告村组,成为被告村组村民。被告西柏梁村二组于2014年1月、2014年7月、2015年2月、2015年8月分别给其每位村民分配过节费100元,共计400元,未给原告分配。另查明,被告西柏梁村委会对被告西柏梁村二组负有财务监管职责。现原告要求被告村组给付过节费,形成诉讼。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常住人口登记卡、结婚证、民事判决书、证人证言等附卷佐证。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原告系被告村组合法村民,理应享受同等村民待遇。其要求被告村组给付过节费,理由正当,依法应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西安市未央区建章路街道西柏梁村第二村民小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焦力源过节费共计人民币400元。二、被告西安市未央区建章路街道西柏梁村村民委员会对上述给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被告西安市未央区建章路街道西柏梁村第二村民小组承担,并于上述付款之日一并给付原告,被告西安市未央区建章路街道西柏梁村村民委员会对上述给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宗晓嵘审 判 员 张 锐人民陪审员 白 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万丽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