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字第6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李仁德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606号申请执行人:李仁德,男。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李浩职务:总经理李仁德申请执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大理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大民初字第1143号民事判决书。权利人李仁德依生效判决内容向本院申请执行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支付其判决书确定的65510元。本院立案执行。经本院执行,已将该65510元执行到位,并已兑付申请人,案件执行标的执行完毕。本院认为:案件执行内容执行完毕,案件应予执行结案。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理市人民法院(2014)大执字第606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国材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达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