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彝民初字第13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郑XX与张XX同居关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彝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彝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XX,张XX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彝民初字第1364号原告郑XX,女,生于1983年8月5日。被告张XX,男,生于1978年3月18日。本院在审理原告郑XX诉被告张XX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XX以双方当事人经亲属做工作后,希望能继续共同生活为由,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郑XX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郑XX负担。审判员 余俊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县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