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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45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强大应与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强大应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45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陈路58号。法定代表人肖汉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倪世洪,系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强大应。上诉人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强大应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9日作出(2015)江法民初字第05514号民事判决,上诉人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登文代理审判员  王 兵代理审判员  张 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曾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