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足法民初字第064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重庆市丽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杜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6403号原告:重庆市丽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机构代码68147493-X),住所地重庆市双桥经开区双北路187号附22号。法定代表人:彭期银,董事长(未到庭)。委托代理人:程富宏,男,196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杨杜郎,男,1987年3月4日出生,汉族。原告重庆市丽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杜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市丽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丽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市丽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重庆市丽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锋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