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桓民初字第006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桓民初字第00686号原告王某,女,1981年4月15日出生,满族,系农民。被告刘某某,男,1979年8月31日出生,满族,系农民。本院在审理王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一百五十元(原告王某预交),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柳文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姜 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