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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桓民初字第006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桓民初字第00686号原告王某,女,1981年4月15日出生,满族,系农民。被告刘某某,男,1979年8月31日出生,满族,系农民。本院在审理王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一百五十元(原告王某预交),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柳文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姜 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