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香刑初字第4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曹某某、高某某虚开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高某某
案由
虚开发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香刑初字第470号公诉机关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某某,出生于黑龙江省宾县,住黑龙江省宾县。因涉嫌犯虚开发票罪于2014年11月13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高某某,出生于黑龙江省宾县,住黑龙江省宾县宾西镇工贸市。因涉嫌犯虚开发票罪于2014年11月13日被取保候审。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香检诉一刑诉(2015)4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某、高某某犯虚开发票罪,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某、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被告人曹某某、高某某挂靠哈尔滨航宇智能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包哈尔滨市道里区漫步巴黎小区弱电工程,工程完工后为结算工程款,二人合谋后,由曹某某通过街头广告联系到哈尔滨昱彤劳务派遣有限公司,随后二人各自出资从该公司以劳务费名义购买了黑龙江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2张,其中曹某某购买发票1张金额672000元,高某某购买发票1张金额498000元,之后将发票交给哈尔滨航宇智能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入账结算。经司法鉴定,曹某某造成应申报而未申报税费47712元,高某某造成应申报而未申报税费35358元。2014年11月13日,被告人曹某某、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曹某某、高某某犯虚开发票罪,本案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均系主犯,且均系自首,提请本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处罚。被告人曹某某、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当庭表示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期间,被告人曹某某、高某某挂靠哈尔滨航宇智能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宇公司)承包哈尔滨市道里区漫步巴黎小区弱电工程,该工程完工后因结算工程款需向航宇公司提供劳务费发票,二人合谋在明知航宇公司与哈尔滨昱彤劳务派遣公司(以下简称昱彤公司)未实际发生劳务派遣业务的情况下,由曹某某通过街头广告联系到昱彤公司,随后二人各自出资从该公司购买了黑龙江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2张,曹某某购买发票票面金额672000元,高某某购买发票票面金额498000元。二人将2张发票交给航宇公司用于结算工程款。2014年11月13日,被告人曹某某、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司法会计鉴定,曹某某、高某某虚开发票的行为给国家造成税款损失分别为47712元、35358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曹某某、高某某已将税款全部补缴。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哈尔滨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出具的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证实案发及侦破情况。2、公安机关提供的2张黑龙江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复印件证实曹某某、高某某虚开发票的犯罪事实。3、证人哈尔滨航宇智能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会计丁立华的证言证实航宇公司已将该发票入账。4、黑龙江广名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曹某某、高某某虚开发票造成应申报而未申报税费分别为47712元、35358元。5、被告人曹某某、高某某的供述均供认其二人为结算工程款虚开发票的犯罪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高某某虚开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虚开发票罪,本案系共同故意犯罪,二被告人均系主犯,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提出的适用法律意见正确,应予采纳。曹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其在案发后主动补缴税款,可酌情从轻处罚;高某某系自首且犯罪较轻,可免处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曹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管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高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云龙人民陪审员 王春艳人民陪审员 熊依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逯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