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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中法立民监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原审原告永州市恒友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永州市金禧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永州市金禧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永州市恒友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中法立民监字第9号原审上诉人(原一审被告)永州市金禧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振智,湖南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审上诉人(原一审原告)永州市恒友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审原告永州市恒友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友公司)诉原审被告永州市金禧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禧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二○一四年十月二十五日作出(2014)永中法民三终字第35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立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吴 斌审 判 员  唐军杰审 判 员  蒋胜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彭红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第二百零七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