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民保字第6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林雪与郑友、吴小兰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雪,郑友,吴小兰,陈闽夏,丁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保字第692号原告林雪,女,1977年10月28出生,香港居民,现住福州市。委托代理人薛命喜、陈志祥,福建闽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友,男,197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清市。被告吴小兰,女,197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清市。被告陈闽夏,男,195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被告丁华,女,195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本院受理原告林雪与被告郑友、吴小兰、陈闽夏、丁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依法作出(2015)榕民保字第58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郑友、吴小兰、陈闽夏、丁华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财产,合计价值人民币500万元,并查封担保人福建省平安阁食品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福清市港头镇杭下村福建省平安阁食品有限公司车间一整座(房屋所有权证号:融房权证R字第××号)。2015年10月14日,原告以担保人福建省平安阁食品有限公司拟用前述担保财产向银行申请办理抵押贷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自愿处分其诉讼权���,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郑友、吴小兰、陈闽夏、丁华名下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二、解除对担保人福建省平安阁食品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福清市港头镇杭下村福建省平安阁食品有限公司车间一整座(房屋所有权证号:融房权证R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 宁代理审判员 陈 雯代理审判员 吕德快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 颖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