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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初字第17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莫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凤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初字第1709号被告莫某某,女,1986年11月2日出生,布依族,贵州省荔波县人,现住凤冈县天桥镇。委托代理人叶江容,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琊川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吴某某,男,197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天桥镇。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莫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莫某某于2015年10月15日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莫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原告莫某某基于前述理由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依法准许。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莫某某承担。审判员  杨胜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正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