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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法民初字第044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文金明与张正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4460号原告文金明,男,1963年6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崇云,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正全,男,196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文金明与被告张正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文金明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金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25元(原告已缴纳),减半收取713元,由原告文金明负担。审判员 何 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孟岭 更多数据: